是30+20=50万日元,而可变资本——也就是支付给工人的成本为20万日元bqgg7◇cc
“假设这台机器和工人制造的最终产品,在本月内卖出了100万日元的产品,那么利润就是100-20-50=30万日元bqgg7◇cc这30万日元就是剩余价值,即‘利润’——通常按照资本消耗的算法,这些‘利润’应当全部归工厂主所有……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产品之中所凝结的抽象劳动,有工厂主凝结在机器、材料之中,而后又随着生产活动流入产品之中抽象劳动,也有工人通过操作机器的劳动而流入产品中的抽象劳动bqgg7◇cc因此,产品所获得的‘利润’,其实是工厂主和工人共同的剩余价值bqgg7◇cc
“按照劳动理论,这部分剩余价值是由工厂主和工人共同通过劳动创造的,那么就应该按照各自的劳动贡献率来进行分割bqgg7◇cc30万的剩余价值,应该由工厂主和工人,按照7:3的比例分成bqgg7◇cc也就是说,工厂主在支付了工人20万元工资的基础之上,还应支付给工人额外9万日元的工资,因为那部分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不是工厂主凝结在机器中的那部分劳动流入产品后创造的声誉价值bqgg7◇cc
“然而在实际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工厂主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当成了一次性全部买断的劳动,以及劳动所产生的声誉价值的资本消耗,然后堂而皇之地将所有的剩余价值都占为己有了bqgg7◇cc因此,资本才会逐渐膨胀,富者才会越富,贫者才会越贫bqgg7◇cc”
事实上,神父所举的这个例子中描绘的模型,是一个非常理想的状态bqgg7◇cc
因为在马导师的理论之中,工资的标准与劳动的价值量相关,而劳动的价值量又应当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bqgg7◇cc
然而事实上,现实中工人的工资,则都时资本尽可能压价之后的结果,是工人所能承受的最低限度量,是博弈之后所取得的一个平衡点bqgg7◇cc可以确定的是,这个平衡点通常都低于工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bqgg7◇cc
而且现实之中,也没有哪个工厂或者公司的老板,是纯靠自己劳动就创造出比工人多二倍以上的价值,然后完成了最初的资本积的bqgg7◇cc
早期的资本积累,是通过暴力掠夺来完成,这就是最初的殖民与掠夺bqgg7◇cc而后来随着全球化,以及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出现之后,资本很大程度上就不再需要通过直接暴力去进行,只需要以暴力作为背书,就能够以更加高效的方式进行收割完成积累bqg